10、長照保險與商業保險之差異為何?
說明:
- 政府以社會保險方式開辦長照保險,是基於社會連帶責任與風險分攤的理念,以滿足失能國民基本且必須之長照服務;民眾在個人經濟能力範圍內,可另行購買長照商業保險,以增加保障水準;此外,透過個人之退休給付、投資理財與家庭成員的協助,更可進一步提高保障水準。
- 以下就長照保險與商業保險的「目的」、「公平性」、「保險費計收的基礎」、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選擇性」與「被保險人投保之自由性」進行比較。
差異 | 長照保險(社會保險) | 長(看)照險(商業保險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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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 | 發揮社會自助互助精神,以保險大數法則,分擔長照風險,提供基本保障。 | 基於個人需要與支付能力加保,並以追求利潤為目的。 |
公平性 | 講求的是社會的公平,同樣所得者,負擔相同的保險費;所得高者相較於所得較低者,負擔較高的保險費,反應量能負擔之精神。 | 講求個人的公平,風險高者,保險費高;理賠水準高者,保險費也高。 |
保險費計收的基礎 | 將群體的長照風險依投保薪資定率分擔(社區費率)。 | 依個人的風險高低及理賠水準訂定不同的保險費率(經驗費率)。 |
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選擇性 | 社會保險目的為增進社會安全,故只要合乎保險身分資格者,保險人不得拒絕納保(包括已是高風險者投保),應一律納入保險。 | 商業保險屬商業行為,因此對高危險性者,可能拒保或收取極高的保險費。 |
被保險人投保之自由性 | 基於整體社會安全保障,因此,對於符合納保資格者必須強制投保。 | 民眾就如同購買一般商品,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購買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