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、長照之財源為何不採稅收制,而採保險制?

說明:

  1. 稅收制須與其他政策競爭經費,預算受限:我國賦稅負擔率12%,低於日本及韓國的17%~19%,更遠低於採稅收制的北歐國家31%~48%;政府法定支出占歲出比率達7成,並已逼近舉債上限,長照十年計畫經費即因以公務預算支應,經費有限故以特定條件之民眾為優先服務對象,無法普及所有民眾。
  2. 保險制有基本保險費之設計,財源較穩定,稅收制易受景氣影響:97年之國稅為1.46兆元,由於97年發生金融海嘯,致98年及99年分別降至1.23兆元及1.29兆元,與97年比較,降幅達15%及12%,但同期健保費仍成長0.3%及14%。
  3. 保險制採專款專用自負盈虧,強化財務責任制度:財源由社會成員分擔並監督,容易隨需要微調,落實收支連動機制。
  4. 保險制較具成本意識,財源來自政府、雇主及保險對象,互助性高:我國經濟型態的特殊性,部分民眾無所得資料無法課稅,保險制有基本責任之設計,人人共同分擔所需費用。
  5. 保險制較稅收制除具有前述4項優點外,並兼具稅收制量能負擔及行政成本低之優點,故長照保險財務制度之設計採優勢較多之保險制而非稅收制。